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师〔2015〕5 号, 2015 年 6 月 29 日)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
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
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
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 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 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
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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