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思源实验学校志愿服务实施办法(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管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隆回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条 志愿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学校在隆回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县教育局志愿服务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站(以下简称文明实践站),主持开展全校志愿者服务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学校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引导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把“中国志愿服务网-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http://www.chinavolunteer.cn/)和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云平台做为全校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志愿者登记注册、培训交流、服务小时累计、免费志愿者保险以及志愿服务信息发布等提供便利条件,实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与志愿服务需求的对接。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服务对象;
(二)志愿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四)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须使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可申请加入相关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隆回”微信公众号(zhiyuanlonghui)和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云平台做为志愿者的宣传、学习、展示、互动平台。
第三章 优秀志愿者的评审
第九条 优秀志愿者是学校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荣誉称号。优秀志愿者评选标准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成为志愿者,长期积极参加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长≥100小时(以平台统计时长为准)。事迹突出、影响面广、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适当放宽;
(三)志愿服务组织(团队)负责人优先考虑。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是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优秀志愿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优秀志愿者获得者以优秀志愿者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文明实践站报告。其中,重大事项报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志愿者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办公室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志愿精神、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十条(一)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十二条 优秀志愿者获得者产生精神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明实践站向校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经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一)发生第十一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志愿服务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国家或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的;
(五)参加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四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文明实践站及各部、各活动小组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志愿者团(队)等。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一)团结、凝聚党员干部职工、社会爱心人士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加入志愿者行列;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志愿服务,招募、管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三)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对本组织成员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所属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激励嘉许;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
(一)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二)保障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三)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及时记录、真实评价有关信息,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服务;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活动分组应当在文明实践站的指导下成立,接受校办公室与文明实践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文明实践站应当为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评选标准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章 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类型分为:现场服务型、非现场服务型。
现场服务型是指志愿者前往服务地,现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如走访慰问、站岗执勤、培训讲座、支教助学、科技推广、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心理咨询、社区事务、文明劝导、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
非现场服务型是指志愿者不在服务现场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捐资捐款并委托第三方代为转送、义务献血等。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求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组织方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规定,文明实践站有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方面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
(二)连续提供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志愿服务的基本保障条件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县民政局、相关主管单位或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校文明实践站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文明实践站应当根据县优秀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评选标准合理组织相应的活动。
第六章 记录与证明出具
第二十五条 文明实践站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使用“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登记志愿服务时长:
(一)参与志愿服务时违背志愿服务理念,严重侵害服务对象权益,或被县相关主管单位通报批评、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虽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但未到达指定服务地点或虽到达服务地点但未按要求开展实质性志愿服务的;
(三)其它不符合申请登记志愿服务时长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对于预计一天服务时间超过8小时的活动,须在活动申报时注明详细安排,并单独记录;对于一天服务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活动,须在活动办结时注明各时段提供的具体服务或开展的活动内容。现场服务型、非现场服务型分别计算。
(一)现场服务型时长:以志愿者到达志愿服务现场至活动结束进行计算;
(二)非现场服务型时长:对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每人献血一次可折算4个小时的志愿服务时数,对于其他无法或难以用时数记录的志愿服务行为或活动,由志愿者、文明实践站、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共同确认小时数折算方案。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的评价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对志愿者完成质量、服务态度、满意度、影响力等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以“管理平台”中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自行登录“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第七章 激励嘉许
第三十条 文明实践站应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活动小组予以激励嘉许。激励嘉许应以“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中相关数据和志愿者星级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文明实践站以“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中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定期认定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一)“一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20次以上。
(二)“二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40次以上。
(三)“三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3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50次以上;
(四)“四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60次以上。
(五)“五星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服务时间累计600小时以上;
2.参加志愿服务活动70次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同时,积极开展帮扶礼遇优秀志愿者活动。具体办法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全校师生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文明实践站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升志愿服务水平。运用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第八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
(一)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专门公益基金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宣传;
(三)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五)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培育青少年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隆回县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解释权属学校行政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隆回县思源实验学校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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