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站管理、輿情监管暨通讯报道工作方案

来源:管理员 浏览:5290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2日

隆回县思源实验学校

校园网站管理、輿情监管暨通讯报道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学校网站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的网站管理、舆情监管工作。

第二条 管理工作应贯彻“健康、丰富、特色、及时”的八字原则。

第三条 网站信息管理工作由网站领导小组负责,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实施由学校各分管部门进行条块管理。

第四条 网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站的攻击和破坏,确保网站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站系统管理

第五条 建立学校网站管理小组,由信息小组组长、网站管理员负责整个网站的正常运行及相关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站后续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站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检查网站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依据网站各项资源利用的统一规划,负责存储空间、留言板等资源的分配以及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网站日常信息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栏目分工

为了及时更新各栏目的信息,保证发布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网站内的栏目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信息更新权限交给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再由部门负责人上传(网站工作人员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网站内容)和审核。各部门负责信息的采集具体分工如下:

1、办公室:负责学校概况和学校管理信息栏目;

2、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教育科研和办公网络信息栏目;

3、学生处:负责社团天地、学生作品、学生活动等信息栏目;

4、德育处:负责德育之窗和团队建设等信息栏目;

5、各个科室:均可在校园动态信和工作安排等栏目发布新闻;

6、信息中心:负责制定网站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二)信息采集发布

1、工作人员应采集学校的最新动态和正面新闻及时地发布到互联网上。

2、所有上传的信息采取双级责任追究制:1谁发布,谁负责;2谁审核,谁负责。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一)网站管理员和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反动及不健康信息,各级管理员应当及时清除,发现恶意攻击行为,情节较重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三)网站管理员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1、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2、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各接入部门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3、学校教师、学生应积极配合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4、学校教师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5、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6、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7、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网站的责任考核:

1、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考核内容:各处室是否依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政务信息,栏目内容是否更新;信息管理员信息发布、信息传递是否及时、准确。

3、考核依据:网上检查、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发布日志。

4、考核结果:结果在校务会公开和网站公告栏内公开。

5、相关奖惩:考核结果月度累计,学期总评,纳入个人工作考评指标,作为年终工作评判指标。同时以学年度为单位,对于工作优秀者给予相关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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